先于执行程序
2020-05-27 16:49:55
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先于执行:(一)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抚育费、医疗费用的;(二)追索劳动报酬的;(三)应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。
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;(二)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。
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申请人败诉的,应当赔偿申请人因先于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。
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