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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程序诉讼流程

2020-05-27 16:34:08

 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——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,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。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——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,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——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公告期为一年—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,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,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